购买二手车,原车主不配合过户,可以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4-07-27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杨宁
2023年10月,章某与李某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章某以31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二手高栏货车一辆,李某保证该车辆手续齐全有效,并协助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即完成了车辆交付和车款支付。2023年11月,章某到车管所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时,原登记车主肖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并将涉案车辆开走。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是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所必要履行的变更登记程序。本案中,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李某应当积极协助章某完成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但因登记车主肖某拒绝配合过户,导致李某不能履行办理车辆过户的义务,且涉案车辆已被肖某开走,章某已丧失了对涉案车辆的占有和使用,章某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而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故法院判决,李某向章某返还购车款315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不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其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双方约定李某协助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李某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故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类似案件中应明确的是,车辆的交付意味着卖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而办理过户手续,仅是车辆买卖的附属义务。即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也不能认定当事人当时购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除非买卖双方就此作出明确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